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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92

  • 许**、徐**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另查,在案件执行阶段,徐**等人以本院(2013)儋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存在错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等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是认为本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是对执行依据的判决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本院遂通知徐**等人不予立案受理。2014年6月25日,本院对许**、徐**等人在林**、林某爱、吴*大商业用地上用建筑材料砌起的围墙进行强制拆除时,已于2014年6月20日向许**、徐**等人发出《当事人到场通知书》,但许**、徐**等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 金**申请四川省**人民法院赔偿申诉审查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金**于1977年被错判刑罚,1985年被释放,1995年宣告无罪。对其侵权行为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调整,应当依照当时的有

  • 马**与株洲**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国家赔偿决定书

    2009年1月16日,鼎**在未经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程序的情形下以株洲记者站(甲方)的名义与马**(乙方)就101号房屋签订了《房屋出让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就株洲市**记者站住宅的101房屋有偿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株洲市**记者站住宅101号房屋出让给乙方,原房产证号:株房字第00181963,国土证号株国用(2005)A0416号。二、乙方缴纳的费用为成交价60674元,代办证转户税费5304.18元。办证税费不足部分由甲方支付。三、房屋交付期限,即甲

  • 房**、陈**违反法律规定其他情形赔偿申诉赔偿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本案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司法拘留事实本身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两申诉人在领取松**法院(1997)松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时是否存在依法可予司法拘留的行为。对此,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赤峰市**偿委员会组织质证时均已提供了相应证据。赤峰市**偿委员会综合双方所提证据,依法认定两申诉人在领取前述民事判决时实施了辱骂和殴打法官的行为,松**法院据此决定对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两申诉人在拘留执行期间承认辱骂和殴打法官并承诺改正错误后被提前解除拘留等事实,并无不当。

  • 张**、候占山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四平**民法院(2009)四民一终字第46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杨*于1983年与刘**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时,座落水库内的争议地块是刘**委会还是刘家村育林专业队(小林场)的权属不清,无法确认村委会是否有权对外发包及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重复发包。对土地的确权,应先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裁定撤销了(2001)伊大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及(2008)伊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驳回杨*的起诉。现不能认定本院(2001)伊大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裁定和(2001)伊大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违法

  • 刘**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该案在重审中,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本院裁定准许。后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案件,并非二审发回重审后本院作无罪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三款四款“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的规

  • 吕**与东丰县人民法院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本院认为,我国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本案我院查封朱玉杰的黄牛及牛舍均在通**法院查封之后,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向相关协助义务机关送达了协助查封手续,由于查封房屋无档案登记,协助义务机关没有协助查封,后该房屋被在先查封的通化县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本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没有违法亦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吕**可向通化县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可以追究

  • 张**错误执行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 朱**申请赔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国家赔偿申请人对其据以主张赔偿的房屋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本院的执行行为合法,同时其申请国家赔偿也已超过了法定时效。

  • 杨**错误执行赔偿赔偿申诉赔偿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杨**的房产系其与赵**的共同财产。沈阳**民法院(2000)沈*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赵**应当偿还的债务,系其与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赵**与杨**虽于2000年1月24日离婚,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但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因此,沈**法院作出(2000)沈河执字第1772号民事执行裁定,追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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